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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機租賃過程中的安全責任成分
        - 2020-01-06-

        一是塔吊出租方應承擔的責任

        1. 雇傭的塔式起重機制造商的産品,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産許可證或産品沒有通過評估省級或以上,或已被消滅或禁止使用的産品由國家或省;

        2.租賃的塔吊自身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無産品合格證或無商标、廠名、廠址的三種産品;出租車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不完整或失效,或存在嚴重事故隐患,危及安全運行。出租塔機未經塔機檢驗合格機構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3.未及時向承租方提供塔機檢驗報告;租來的塔吊随機數據不完整。随機數據主要包括工廠數據和簡曆數據。主要交付材料有:圖紙、質量證書、安裝操作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書、型式試驗證書、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起重機省級鑒定報告。

        4.主要自傳體資料有:日常使用、保養、維修、更換、檢驗和試驗記錄及起重機械大修改造後使用前的檢測合格記錄;

        5.設備年檢、年審出現問題;未取得塔吊安裝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安裝、拆除。

        6.塔吊的安裝、拆除,必須由無相應專業操作資質的人員進行。将塔吊租賃給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許可證或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許可證無效的承租方。


        二,安裝單位承擔安全責任

        1、安裝拆除塔式起重機前未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與拆除方案,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方案未審核批準或内容有遺漏; 

        2.安裝拆除塔式起重機前未向參加塔式起重機安裝與拆除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拆除過程中未安裝塔式起重機安裝與拆除方案與生 産廠家安裝和使用說明書進行;

         3.安裝拆除塔式起重機前,未去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拆除告知手續;

         4.安裝拆除單位本身無安裝拆除塔式起重機資質,或安排無塔式起重機安裝項目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任務;

         5.在安裝拆除過程中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與安裝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6.擅自将未經安裝驗收、未取得檢測合格證明的塔式起重機交付給使用單位(即設備租賃單位)使用的;

         7.在安裝拆卸塔式起重機過程中出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而引發的各類安全事故。

        三,租賃方應當承擔安全責任的情形

        1.安排無相應項目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起重作業、指揮作業;

         2.擅自拆除安全保護裝置(如報警器)或使安全裝置失效(如:誤調力矩限制器等);

         3.擅自使用未經取得塔式起重機檢驗檢測資質機構檢測或未檢測、不合格、及未驗收的塔式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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